[在线调查]《丽水市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结果反馈
为认真做好新形势下高龄老人补贴发放工作,丽水市民政局拟定了《丽水市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有关情况公布如下:
一、征求意见情况
2023年2月13日起至2023年2月22日向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民政局、开发区管委会征求意见。
2023年2月13日起至2023年2月22日,征求意见稿在市政府网站上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
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9条,反馈单位为丽水市财政局、丽水市司法局、青田县民政局,其他单位反馈均为“无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相关意见建议。
具体反馈意见如下:
反馈单位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丽水市财政局 | 一、建议将办法标题中的“高龄老人津贴”修改为“高龄老人补贴”,办法中其它地方表述做相应修改。理由:我市对高龄老人不但发放高龄津贴,还有一次性奖励,用“高龄老人津贴”去涵盖容易产生混乱。 二、建议将第四点“发放管理”中的“2023年4月份起,高龄津贴和一次性奖励金原发放渠道停发,统一由县(市、区)民政部门通过财政支付系统发放到老人本人的社保卡上”修改为“2023年4月1日起,高龄津贴和一次性奖励金原发放渠道停发,统一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发放”。理由:与第三点有重复,修改后表述更准确。 三、建议将第七点修改为“本办法自4月1日起执行,原《丽水市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办法》(丽老办〔2012〕14号)、《关于完善高龄老人一次性奖励管理制度的通知》(丽老办〔2015〕36 号)同时废止”。理由:原文号有误,表述更规范。 | 已采纳 |
丽水市司法局 | 一、从内容上看,该文件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且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重要特征。如果发文主体具备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资格,且制定后公开发布的,则应当按照《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制定。 二、文件清理应遵循“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因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机关分立、合并和撤销的,由现承担相关职能的行政机关负责清理。经询,丽老办目前设在市卫健委,以《办法》废止原《丽水市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办法》(丽老办〔2012〕57号)、《关于完善高龄老人一次性奖励管理制度的通知》(丽老办〔2015〕36号)不妥,建议删除《办法》“七、原《丽水市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办法》(丽老办〔2012〕57号)、《关于完善高龄老人一次性奖励管理制度的通知》(丽老办〔2015〕36号),2023年4月1日起废止。”的规定。 | 已采纳 |
青田县民政局 | 一、“年满80周岁至8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为每人每月60元(2023年1月起执行);年满90周岁至9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为每人每月100元(含原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50元高龄补贴);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为每人每月500元(含原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50元高龄补贴和百岁老人长寿保健补助金)。”建议改为“年满80周岁至89周岁老年人,从2023年1月起高龄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60元(含原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50元高龄补贴);年满90周岁至9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为每人每月100元标准不变;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为每人每月500元标准不变。 二、“一次性奖励标准”建议改为“一次性奖励金标准”与《关于完善高龄老人一次性奖励管理制度的通知》(丽老办〔2015〕36号)文件一致。 三、建议在发放标准内容中增加一行:高龄补贴与其他待遇可同时享受,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难对象时,高龄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四、为了做好新老政策的过渡行,建议增加“原已在县社保部门发放的非浙江省户籍高龄津贴对象且在本市享受养老金待遇的老年人,高龄津贴待遇继续保留,由各地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 已采纳 |
缙云县民政局 | 无意见 | |
遂昌县民政局 | 无意见 | |
松阳县民政局 | 无意见 | |
云和县民政局 | 无意见 | |
虎扑篮球:民政局 | 无意见 | |
景宁县民政局 | 无意见 | |
龙泉市民政局 | 无意见 | |
莲都区民政局 | 无意见 | |
南明山街道 | 无意见 |
丽水市民政局
2023年3月14日